医疗费合理性的法医学鉴定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均有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侵害人或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其因治疗本次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受害人主张赔偿的医疗费中存在与治疗所受伤害无关的不合理医疗费,故赔偿义务人多会向法院主张维护其合法权益,并申请进行医疗费合理性鉴定。医疗费合理性鉴定作为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之一,是每个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均会遇到的问题,但目前医疗费合理性问题并无明确的鉴定规范及标准,这就造成该鉴定项目的鉴定难度较大,且相对主观性较强,同一案件在不同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经常有所不同。笔者根据多年鉴定经验,在此对医疗费合理性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供同行参考。
1 医疗费及医疗费合理性的概念
从学理的角度讲,医疗费是病员因自身健康需求而实际享受医疗技术服务,耗费医用资源如器材、药品等的对价,是特殊商品与医护人员技术性劳动成果的价值体现[1]。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讲,医疗费是自然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2]。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医用材料费、床位费、护理费及其他与诊疗相关的费用。医疗费合理性,是指自然人身体受到侵害后所支出的医疗费与本次伤害事件是否存在相关性、是否具备正当性及必要性,即医疗费是否为诊疗损伤所“必须”,是审查和认定医疗费是否合理、应否赔偿的关键所在[3]。
2 医疗费合理性争议产生的原因
2.1 医疗机构方面
据统计[4],某市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1996—2002年委托的医疗费合理性鉴定中,存在不合理医疗费案件数占委托行医疗费鉴定案件总数的71%,存在医源性不合理医疗费案件数又占存在不合理医疗费案件总数的71%,医源性不合理医疗费用数额占各种原因引起的不合理医疗费用总数的百分比较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所以鉴定人在进行医疗费合理性鉴定过程中,应对医源性不合理医疗费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常见的医源性不合理医疗费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机构及个人经济利益驱使。医疗机构为了增加经济效益,接诊医生为了获取更多的回扣或奖金,尤其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最终医疗费的承担方并非伤者本人,医疗机构及医生借此扩大伤者的住院收治范围,过度检查、过度用药或延长住院治疗时间,从而增加了伤者的医疗费用。(2)医生工作责任心不强、经验不足。接诊医生由于自身责任心欠缺或临床经验不足,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导致误诊、漏诊或医疗操作不当引发相关损害后果,从而使医疗费增加。
2.2 受害人方面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身体甚至精神受到伤害,受惩罚心理驱使,从中获得最大程度的赔偿是大部分受害人常有的想法。因受害人因素导致不合理医疗费产生的情况常见于以下几种:(1)诈伤、夸大伤情。常见于侵权行为未造成受害人身体某部位损伤,但受害人却伪装该部位不适,或夸大临床症状的严重性及临床症状持续的时间,从而增加不必要的检查甚至治疗。(2)挂床治疗。无需住院治疗的伤者要求住院治疗,或已符合出院标准的伤者故意延长住院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住院治疗费用。(3)“搭便车”。治疗外伤期间一并治疗自身疾病,或将院外治疗自身疾病的医药费一同纳入索赔项目里,尤其在外伤加重了自身疾病或既往伤情时,更容易借机过度检查及治疗。(4)擅自转院及购买药品。在没有转院指征、没有原就诊医院建议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入其他医院,或于私人药店自行购买药品、营养品或保健品等,增加了医疗费用。
2.3 赔偿义务人方面
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赔偿义务人一般为侵权方或保险公司。首先,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损伤的严重性以及是否存在自身疾病的了解未必充分;其次,赔偿义务人一般缺乏相关医学专业知识,无法客观评价索赔金额是否合理;第三,一旦索赔金额超出其内心预估费用,则必然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大部分此类案件均会提起医疗费合理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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